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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两男子流窜抢夺路人项链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23 10:4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韩定如)
两男子专挑人少、偏僻的地方逛荡,看见有路人独自行走便伺机抢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抢夺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罗小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韦学仁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罗小聪、韦学仁窜至北桥市防疫站附近巷子口,见被害人王世红毒资行走,按照韦学仁事先分工,由韦学仁望风,罗小聪走到王世红身后,趁王世红不备,用手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重13.34克)扯下后逃离。经鉴定,该项链价值5309元。 2011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罗小聪、韦学仁窜至西门市公路局对面马路的巷子口,见被害人刘桂香独自行走,按照韦学仁事先分工,由韦学仁望风,罗小聪走到刘桂香身后,趁刘桂香不备,用手扯断其脖子上的项链,抢得其中一截(重10.2克)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截项链价值4059元。 2011年5月27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罗小聪、韦学仁窜至本市新世纪大歌城旁巷子口,见被害人张禾香独自一人行走,按照韦学仁事先分工,由韦学仁望风,罗小聪走到张禾香身后,趁张禾香不备,扯断其脖子上的项链,将一截项链连同鸡心吊坠一并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截项链及吊坠价值2785元。 2011年6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小聪窜至本市西门永昌寺附近,见被害人刘根秀独自一人行走,便走到刘根秀身后,趁刘根秀不备,右手扯下其脖子上的项链(重13.87克),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抢项链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根秀。经鉴定,该项链价值5520元。 综上,被告人罗小聪参与抢夺4次,抢夺财物价值17674元;被告人韦学仁参与抢夺3次,抢夺财物价值12154元。 被告人罗小聪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03年8月21日、2007年10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年,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小聪、韦学仁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罗小聪归案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予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聪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流窜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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