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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盗窃32起 江西宜丰一犯罪团伙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1-12-27 09:5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云强)   犯罪团伙4人密集疯狂作案32起,飞车抢夺、盗窃肆无忌惮、无所不为,涉案财物总价值12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对该犯罪团伙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有期徒刑十八年、十八年、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10000元、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涂宜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至7月23日,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以结伙的形式,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宜丰、上高县城区,选择县城偏僻巷道,利用夜色掩护,尾随独行女子,疯狂实施飞车抢夺作案18起;其中有4次,是在抢夺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摔倒在地并导致受伤构成抢劫。另有1次是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

    其中被告人李林抢劫3次,抢劫财物8430元,抢夺11次,抢夺财物14275元;被告人黄鹏飞抢劫4次,抢劫财物8430元,抢夺14次,抢夺财物16146元;被告人陶山明抢劫4次,其中一次未遂,抢劫财物6760元,抢夺11次,抢夺财物13376元。

    2008年10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以结伙的形式,采取撬门入室等方式,窜至宜丰县城区及天宝、潭山、石市等乡镇(场)实施盗窃13次。其中被告人李林盗窃12次,盗窃财物23875元;被告人黄鹏飞盗窃9次,盗窃财物21720元;被告人陶山明盗窃6次,盗窃财物13230元。被告人涂宜军伙同被告人李林、黄鹏飞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2200元。

    2011年7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在宜丰县城云龙大桥飞车抢夺时,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李林、黄鹏飞抓获归案。被告人陶山明后被追捕缉拿归案。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及涂宜军实施抢劫,抢夺、盗窃共计32次,财物总价值1284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涂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上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都起了较大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林、黄鹏飞、陶山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多次抢夺、多次入户盗窃,都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宜军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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