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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无证驾车出车祸 找人顶替骗保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27 11:33: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男子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上路行驶,因追尾将同向行驶的行人撞倒致伤,于是该男子找来有驾驶资格的朋友来顶替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费。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世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卢伦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19日,徐勇与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渝FRP851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2月19日至2010年12月18日止。后徐勇外出务工,将渝FRP851摩托车寄放在龚清田家。

    2010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世美无证驾驶徐勇所有的渝FRP851摩托车从巫山县建坪乡驶往两坪乡。当车行至建杜路7公里处(建坪乡境内)时,因追尾将同向行驶的蒋发祥撞倒致伤,陈世美等人随后将蒋发祥送到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巫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蒋发祥左肱骨头线形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被告人陈世美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便联系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卢伦平,让卢伦平谎称是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报案。陈世美同时联系徐勇,要求徐勇收到保险公司赔偿金后交给自己。2011年1月10日,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伦平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月13日,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由被告人卢伦平一次性赔偿蒋发祥的医疗费21975.08、误工费810元、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元、后期治疗费用13000元,共计36880.08元的赔偿协议。陈世美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2011年5月18日,保险公司依据陈世美、卢伦平提供的虚假材料,向被保险人徐勇赔偿了10810元保险金。2011年8月12日,陈世美的母亲龚清香主动将该保险金交到了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已发还给了保险公司。2011年8月17日,徐勇将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汇到龚清香的哥哥龚清明的银行存折上,龚清明将款取出后交给了龚清香。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陈世美在其舅舅龚清田、母亲龚清香的陪同下到巫山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世美无证驾驶徐勇所有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其驾驶该车的事实,找到有驾驶证的卢伦平为其顶替,谎称系卢伦平驾驶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世美、卢伦平犯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括单位自然人。本案被告人陈世美、卢伦平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系一般犯罪主体,其犯罪性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陈世美、卢伦平犯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世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伦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世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已将骗取的保险金主动交到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卢伦平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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