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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踢伤腿 主动赔偿免处罚
发布时间:2011-12-27 15:28: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芳)
罗根上因发放医疗本问题与他人引发纠纷,愤怒之急踢伤对方,事后主动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免于刑事处罚。近日,河南省鄢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根上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罗根上与本村村民张某因发放医疗本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罗根上用脚将被害人张某的右侧膝关节踢伤,经鄢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罗根上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53000元,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根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根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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