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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大打出手 男子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2-27 16:04: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蔡良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被害人艾继文因和被告人蔡良宾等人合伙做木头生意亏本,结账时艾继文欠下蔡良宾等人十六万元左右。2010年5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蔡良宾打电话叫被害人艾继文到广昌,并纠集魏小兵、邓亚俊(已判刑)等人将艾继文带至广昌县盱江镇河东桥旁边沙场,后被告人蔡良宾等人对艾继文进行殴打,艾继文写了一张三十万元的欠条给被告人蔡良宾,并以别克小车和东盛机械厂的淘金机器作抵押。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艾继文的伤势为轻伤甲级。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蔡良宾到广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良宾与被害人艾继文就债务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另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艾继文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艾继文对被告人蔡良宾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良宾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至被害人艾继文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良宾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艾继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良宾取保候审外逃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良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良宾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艾继文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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