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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收受定金凸显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
作者:王永东   发布时间:2011-12-28 10:28:17


    随着国务院调控房地产价格政策的不断出台,目前房地产价格上涨得到有效抑制,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收受定金是合同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履约定金和订约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没收,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将定金双倍返还给对方,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客户与开发商为房地产买卖一事,经协商达成合意,为保证合同的顺利签订而支付定金,这是很正赏的,也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开发商既然在政府的允许下建房,则必然要售房,为此与客户订约从而交付定金未尝不可,双方所签定约协议应该来说是有效的。这也是开发商利用法律的规定助推房价上涨的一种策略。

    现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其目的是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其行政处分。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上述规定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客户与开发商所签定约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按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能说因为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而认为协议是无效的,只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无效。因此,假使今后客户与开发商订约从而交付定金,从法律上来说,所签协议是有效的,要回定金是很困难的,但还是可以通过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动作从行政的角度予以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当今楼市居高不下的博形下发上述通知,可见其调控房价的决心。

    楼市的现状再一次向我们发出警告:入市须谨慎!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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