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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年分房产 126年后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1-12-28 16:01: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清朝光绪10年(1884年)前,居住在广东省南雄市光明西路的李氏先祖已经分定了房产,谁又能想到126年后的今天,李氏的后人又为原祖居地的一块空坪而打起了官司。

    2009年8月,南雄市华瑞公司进行旧城改造,李国材等人与华瑞公司签订了拆迁置换协议,约定:李国材、黄奕英、余亨馨三户业主所有的空坪产权240平方米,按1:0.7折算为实际面积为168平方米,再进行产权置换房屋,超出面积差价购置。余亨馨等三人因此置换到龙祥园的三套房屋,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交付使用。李国材等三人怎么也没想到因此而招来了长达一年多的官司。

    2010年9月25日,李祥俊等人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与余亨馨等人均是李氏后人,上述空坪240平方米系李氏大家族共有等为由,要求分割余亨馨等人168平方米房屋中的一半或同等价值,并随案提交了李氏族谱、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份含有“座落在光明西路3号后面的旧宅基地一块面积239.98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属李氏大家族共同使用”内容的《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

    南雄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李祥俊等人提交的《证明》复印件,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查明。该局复函答复:该证明为复印件,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无该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存底,该证明的印章也无法鉴定;该证明的内容为手写,经核对,字迹并非出自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之手;该证明为复印件,其内容的真实性无从确认。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李祥俊等人对讼争的宅基地是否有共有权。李祥俊等人主张对讼争土地有共有权,但从其提供的国土局出具的证明、族谱等证据来看,国土局出具的证明,李祥俊等人提供不了原件,经向国土资源局核实,也不能得到确认,因此,该证明亦不足予采信;族谱虽然能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同系一大家族,但不能证明李祥俊等人对讼争的宅基地亨有共有权。相反,余亨馨提供的雄府(1983)第46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收款收据、申请批地建房报告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映出讼争的宅基地一直属其一方占有和使用,且落实政策后也给了余亨馨等人。为此,南雄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祥俊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祥俊等人不服,向韶关中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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