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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垄断锯末生意 男子威胁不成动手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29 10:59: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1年12月2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9月27日上午,徐斌(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斌及王星(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窜至头陂镇锡坊村做锯末生意的被害人胡日泉家,徐斌下车后威胁被害人胡日泉及其妻曾秀莲不准再在头陂做锯末生意,被害人胡日泉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斌、徐斌、王星等三人用拳脚对被害人胡日泉、曾秀莲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刘斌从桑塔纳轿车上拿出一把镰刀往被害人胡日泉的右小腿处砍了一刀,砍伤胡日泉的右踝关节外侧,胡日泉受伤后从家中拿出一个钉耙反击,被告人刘斌、徐斌、王星见状便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日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日泉与被告人刘斌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胡日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日泉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胡日泉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斌与其同案犯以共同的伤害故意实行了共同伤害他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各被告人虽然分工不同,但被告人刘斌积极参与伤害被害人胡日泉,作用相当,被告人刘斌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的后果。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日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日泉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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