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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专盗移动公司基站设备领刑10年7个月
发布时间:2011-12-30 09:25: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涛 张丽)
2011年12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华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初,周欢(已起诉)向陈林(已起诉)提议去行窃移动公司基站,陈林又邀来被告人任华、骆伟(已起诉)一同参与。8月12日,被告人任华驾驶出租车伙同周欢、骆伟、陈林携带铁棍、麻绳、扳手等工具窜至袁州区一乡镇国道旁的一移动公司基站,撬开两扇防盗门(价值3492元)进入基站,窃得电缆线15米,价值594元。 此后,在2010年10月8日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任华驾车分别伙同周欢、骆伟、陈林、任生(另行处理)采取相同犯罪手法,窜至袁州区三个乡镇的移动公司基站行窃六次,共计窃得基站蓄电池192个及电缆线30米,价值90288元,破坏财物价值10188元。其中,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任华在行窃时被发现,移动公司人员在得到失盗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被告人丢下赃物后,慌忙逃窜。 综上,被告人任华盗窃作案七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882元,破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可适当增加其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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