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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男子用杀虫剂抢劫他人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1-12-30 10:04: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   用杀虫剂抢劫被害人,并盗窃他人小轿车、车牌及轮胎,12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能,23岁,广东怀集人,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邓某能因缺钱花,携带从附近小超市以10元价格购买回来的“黑旋风”牌杀虫剂窜至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社区五村被害人何某梅的住宅,在骗取何某梅开门后,持杀虫剂喷向被害人何某梅,并实施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将何某梅弄晕后,进入室内劫取被害人何某梅挂包1个(内有人民币13,000元及证件、单据等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破案后,被告人邓某能已将抢得的部分赃款10,310元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抢的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能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彩印厂工作期间,拾获该厂老板区某根花冠小轿车(价值人民币93,800元)钥匙后予以藏匿。同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能持上述车钥匙窜至古镇镇曹兴中路,将被害人区某根停放在此处的该小轿车盗走。2011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能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东平路精良路灯厂附近路段,盗得被害人陆某国停放在此的东风牌小货车上的粤T车牌1副用于悬挂在上述盗得的花冠小轿车上。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小轿车和车牌已发还被害人。

    2011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能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古镇镇曹兴中路叁加叁超市附近,在盗窃被害人孙某周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右前后轮胎(价值人民币2580元)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遂弃赃逃离现场。同年4月8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曹一村拱北街13巷8号住宅将被告人邓某能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的轮胎已发还被害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能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邓某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能在判决宣告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邓某能因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对其盗窃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能第二宗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对该宗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能实施抢劫犯罪后,又能主动退还被害人何某梅大部分被抢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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