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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诉信访长效机制的构建
作者:王永东 黄春根   发布时间:2011-12-30 10:28:41


    涉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涉访问题,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来解决。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从根本上实现公正,保障和谐,解决涉访,就要紧紧抓住案件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访的发生。司法机关各主要办案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修养和办案水平。一是要把好案件准入关。这几年,由于有些法院立案不慎造成上访,特别是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企业改制引发的诉讼案件等等,这些案件中,我们法院有的是无能力解决的。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审查立案,把住立案关,切实解决该立案的不立、不该立案的乱立的问题,尽可能避免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纳入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增加诉累,造成法院工作被动。我们可从加强立案工作上下功夫,选配业务水平较高,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立案审查工作,对该立案而又手续不全的给予热心指导,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又极易引发上访、群访闹访,坚决不予立案,协调有关负责部门处理,坚决从源头上堵住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抓好案件质量关。信访工作是检验案件质量好坏的晴雨表,从实际工作中看,群众来信来访大部分属于反映民商案件审判中的问题,提高民商事案件质量和效率也就决定了信访案件发生多少。因此,提高民商事战线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民商事案件质量关是防止信访案件发生的根本保障。我们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分析当事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的,不要盲目下判。要防止出现案件刚判完,当事人就上访申诉的现象。分管院长和庭可以通过合议、复议或审判委员会的形式,严把案件质量关。我们还可以在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从立案、送达、庭审、合议、法律文书制作及宣判,环环都要有监督。可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卷宗归档检查、和审限跟踪检查等项工作,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扼制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必须多做调解工作。民商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多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要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因为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多数当事人不心服也能做到口服,实践证明,调解下来的案件,多数案件没有上访,多数案件能够得到执行,多数矛盾没有激化。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做过细的思想疏导工作,发挥调解在诉讼各个阶段的作用,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有效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涉访预警机制

    涉访的形成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也是事先能够提早发现的。一是建立涉访信息的采集制度。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负有对涉访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责任,对所受理案件在承办过程中可能引起涉访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在接触当事人、被害人、嫌疑人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其语言表达、情绪表现,把握其后续行为,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并及时通告科室负责人。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服基层院立案、审理、裁决的案件,要予以记录,并及时通报控申部门,报告主管院长。三是建立信息分析处理制度。对有可能发生涉访的讯息,每周在班子成员参加的例会上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究,由立案庭长参加并整理信息情况,向例会报告,班子成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使涉访案件尽快得到处理。

    三、建立联系协调机制

    鉴于当前信访渠道的多样化和一事多头上访的复杂形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保持协调联系,建立协调机制。一是与上级院的协调联系,每周进行一次沟通,及时掌握越级访信息,沟通解决情况和意见。二是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每半月沟通一次情况,及时了解公诉案件、民行案件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涉访。四是与纪检委、政法委、信访局的协调联系,及时沟通涉访方面的情况。立案部门要负责与上述部门的协调联系。

    四、注重完善信访机制

    完善长效机制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推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对案件作出的终结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毋须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法院按照程序终结的案件,除有新的理由和证据外,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登记、接谈、交办,由各地法院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强化信访案件责任,落实责任倒查制,把信访责任和办案责任对接起来,把办案质量作为法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和奖惩和职务晋升挂钩,注重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形成人人重视信访,人人做好信访的良好氛围。同时按照“切实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的要求,紧紧依靠基层组织、上访人所在单位和上访人的亲友等力量,做好信访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严格工作标准,增强法院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解决合理诉求的力度,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消除信访人疑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使信访人员息诉罢访。对已经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并已作终结处理的涉诉上访案件,由承办部门作出终结意见书,作为统一答复的依据。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

    五、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生活有十分困难的尖锐矛盾,不少上访案件就是这些矛盾的反映。因此要建立司法救济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却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以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大多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解决当事人的困境,化解社会矛盾起到很大的作用。

    六、严厉打击违法上访

    在工作的实践中,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多数涉访涉诉案件都是有其前后的深层次原因,或是实体有疑问,或对执法工作方式有意见,或就案件本身牵涉到情感问题,或涉及其他政府机关等等。因此,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涉及自身问题的,应当采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采取经济救助等方式安抚当事人;涉及其他部门利益的,主动协助各方,建立救助机制,采取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亲情帮扶等方法,解决实际困难。切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也无能为力”为由拒之门外,从而引发当事人更加激烈的上访行为。对于个别人钻政策和法律空子的无理上访、缠访、违反信访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在上述诸法均无效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置,绝不能手软,维护和净化信访秩序。

    总之,正确认识和处理涉诉涉访案件,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涉诉涉访案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摆在我们司法机关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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