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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儿非亲生 男子诉请血亲推定获准
发布时间:2012-01-04 15:14: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萌 孙春牛)   认为女儿并非亲生,而前妻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贾先生于是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推定他与女儿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据悉,该案系北京市首例血亲推定案件,法院最终经缺席审理,判决确认贾先生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贾先生诉称,他与妻子杨女士于1987年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离婚,女儿杨某归杨女士抚养,儿子归贾先生抚养。2002年4月,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贾先生和贾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贾先生不是贾某的生物学父亲。后经顺义法院调解,贾某由杨女士自行抚养,贾先生不再对贾某进行监护。2011年8月底,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贾先生与杨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主要有以下理由:贾先生与杨女士婚后感情不和,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分居了。在杨某之后出生的贾某已经做过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与贾先生无亲子关系,之前出生的杨某更应不是贾先生的亲生女儿。贾先生与杨女士于198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杨某于1988年5月5日出生,从结婚到杨某出生仅7个月零7天。贾先生表示,他与杨女士离婚后已再婚,但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他们现在不能再生育子女,因此,他申请与杨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均被杨女士拒绝。据此,他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女儿无亲子关系。

    顺义法院多次到二被告住址送达,终于找到二被告并把诉讼材料向其送达。被告杨女士在谈话中称其与贾先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所以她有时在外面居住。对于贾先生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要求,她表示没有意见,但是杨某不同意去。在与杨某的谈话中,其表示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法院依法向其释明,如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仍坚决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

    庭审当日,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最终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基于现已查明事实及医学常识,原告贾先生提出怀疑杨某与其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符合常理,故其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杨某在法院向其释明拒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杨某应予以承担。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贾先生与被告杨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宣判当日被告杨女士、杨某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二被告,被告杨女士于宣判次日将判决书领取并签收。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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