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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三男子专偷电动车 盗窃销赃一条龙
发布时间:2012-01-04 16:21: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木平)   安徽泾县的黄某(未成年)和江长安、高海俊,一人盗窃电瓶车,两人负责销赃。东窗事发后,黄某近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江长安、高海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

    今年3月至6月期间,黄某伙同他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泾县各小区、学校等地作案18起,共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财物价值23931.5元。江长安、高海俊明知黄某等人的电动车及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10起,价值18750元。今年6月黄某、江长安、高海俊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泾县公安局扣押部分香烟,退还给被害人。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长安、高海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俊主动退脏,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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