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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会计换届落选故意销毁凭证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2-01-05 10:54: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王超 董霞)   因没有选举上继续担任社区会计职务的被告人王永,视法律于不顾,竟然在别人家中将其保管的本社区收入和开支票据烧毁。2012年1月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永犯故意销毁公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罗山县城关镇某社区进行选举,原担任该社区会计的被告人王永,因没有被选举上继续担任该社区的会计,其便于2011年11月初的一天夜晚,在本社区另一居民胡某家中将其保存的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该社区的收入和开支票据烧毁,开支票据金额133250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故意销毁其保管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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