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见有人在自家房子附近察看,便责问对方“看什么”,从而引发一场斗殴,结果却是两败俱伤。2012年1月3日,被告人邹西平、段西福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13时许,同案人杨明浩(在逃)夫妇正在南康市蓉江街道东门村从事“仙人跳”(利用女色骗财的圈套)活动,被害人伍人才路过多看了几眼,杨明浩遂责问伍人才看什么。之后,杨明浩发现对方叫了同伴过来,遂跑到同在东门村接官亭严屋租房从事“仙人跳”活动的被告人段远福租住房,告诉段远福“有两个人正找我,可能要打架”。此时,被杨明浩责问过的被害人伍人才与钟浩在寻找杨明浩的路上遇到同段远福、杨明浩等人一起从事“仙人跳”活动的被告人邹西平,二人遂拉着邹西平往杨明浩等人的租住房方向寻找杨明浩。杨明浩、段远福从租住房出来,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邹西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钟浩、伍人才臀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被告人段远福手持木棒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浩被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浩系被锐器(如水果刀)暴力作用右臀部致髂内血管严重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伍人才系被他人用钝器(棍棒)打击右胸部致右肺挫伤,属轻伤甲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西平、段远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西平、段远福长期从事“仙人跳”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段远福有前科,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两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邹西平、段远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邹西平、段远福应予赔偿。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条款,判处被告人邹西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段西福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