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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2年前伙同他人抢劫 今自首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01-05 16:51: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2011年12月30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项正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1998年11月30日,被告人项正某伙同陈伟林、王先兵(后二人被判处死刑)携带麻绳、胶带窜到上饶市,抢劫昌河出租车一辆,赃物价值40831元,其中陈伟林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扳手将出租车司机吴滨打成轻伤乙级;1998年10月2日,陈伟林提议向石门街镇东山垅支书杨喜贵要点钱来花,获项正某、王先兵同意,三人来到支书家中,支书称没钱,陈伟林将水杯砸破,王先兵将匕首插在桌子上示威,杨被迫出门借来600元钱给他们。 2011年9月26日,项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式,当场将他人财物抢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一次抢劫数额巨大,一次属入户抢劫。具有两项加重处罚情节。第一次抢劫应区分主从犯,项正某为从犯。被告人项正某于公安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罪行事实,自首成立。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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