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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伙同他人绑架4岁侄子勒索30万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2-01-06 16:10: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黄燕芳)   姑姑居然伙同他人绑架侄子,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叶某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叶某媚与李某刚(另案处理)密谋带走其侄子被害人叶某星(4周岁)以勒索被害人叶某星的父亲叶某昌的钱财,并带李某刚指认了被害人叶某星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住处。同年4月15日下午5时许,李某刚雇面包车到上述地点门口处,被告人叶某媚示意李将被害人叶某星抱上车带走。随后,被告人叶某媚用手机发送勒索信息给被害人叶某星的父亲叶某昌,索要赎金人民币30万元。稍后,被害人叶某昌报警,被告人叶某媚怕事情败露,遂指使李莫刚将被害人叶某星释放。当晚7时30分许,李某刚将被害人叶某星送至横栏镇某村牌坊附近,由被害人叶某星自行返回家中。2011年5月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叶某媚抓获归案。

    叶某昌回忆称,其将小孩从幼儿园接回来后,放在房间一楼大厅,自己上了二楼,下来发觉小孩不见了。随后自己收到一条短信息,上面写:“你儿子现在我手里,拿回儿子准备三十万,你想要耍花样,我就在我身上抽血给你儿子打针,如果报告就别想再见儿子,我们只是求财,不伤害你儿子,我会再联系你们的。”后来又收到一条同样内容的短信。

    据叶某媚交待,案发前,其与李某刚聊QQ,骗对方称自己要离婚了,要与前夫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叫他从广州到中山帮带儿子出去一段时间,给5000元,李某刚答应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媚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媚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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