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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害人为外来务工人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2-01-09 15:26:22
一、基本情况概述
今年1—10月份,海淀法院审结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815件,涉及非京籍受害人的案件为588件,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32.4%,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案件占24.4%。涉及外来务工人员为受害人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占74.3%,其中受伤的占65%、残疾的占32%、死亡的占3%;二、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害占25.7%。上述外来务工人员在受到伤害时,有9%为行人;4%为三轮车驾驶者;26%为自行车驾驶者;39%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者;22%为机动车驾驶者;其中38%有固定收入,62%无固定收入;其中举证证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占4%,收入在2000—5000元以上的占32%,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占64%。 二、此类案件特点: 1、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经济困难,影响其主张合法权益。15%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由于无力垫付高额的医疗费,被迫选择保守治疗,如应住院而未住院,应进行手术而未做手术,导致其在诉讼中本该主张的合理的诉讼请求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项目无法计算并获取赔偿。个别外来务工人员在受到伤害后因担心自掏医疗费甚至不愿意去医院救治;8%的外来务工人员反映在起诉时因无力支付保证金,难以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利于实现其合法权益;5.4%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急需治疗费,在伤情判断不明的情况下,自行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发现治疗费用过高时,其继续主张权利具有难度。 2、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举证方面存在困难。27%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作性质零散、稳定性较差或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形式多样,主张误工费时难以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21%的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住所,未按照规定办理暂住证等手续,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17%的外来务工人员受聘驾驶各类车辆时,疏于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以明确职责划分,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雇佣行为,给民事责任分配带来障碍,在受到伤害时不仅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30%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对本市的交通路线不熟,对交通标志不清楚,没有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如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等,从而诱发交通事故。有些居住地离工作地较远的外来务工人员,搭乘无牌、超载、报废车辆以及非法营运的摩托车、三轮车,或自行购买了二手摩托车、超标助力车,无牌照、车速快、还搭乘他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有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外来务工人员,除了因为不能遵守交通规则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外,他们的骑车技术、所骑车辆技术状况也都会影响到他们的交通安全。 三、建议 针对上述特点,海淀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发挥司法能动性,采取了一些举措,并提出改善建议: 1、为外来务工人员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快速高效地审结和执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及时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办理,并采取必要的诉讼措施保障权益的尽快实现;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对于经济确实困难并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其减、免、缓缴案件诉讼费;若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在不影响全部案件正常流转的前提下,优先审理此类案件,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帮助其尽早拿到赔偿款。 2、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适当的举证指导。通过制作“交通案件诉讼指引”展板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途径,向外来务工人员讲解交通事故危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告知其可以主张赔偿的范围以及各项诉讼请求所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促使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3、利用各种渠道为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认真讲解了影响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的各类因素,并结合外来务工人员行为、心理特点,就如何规范乘车、走路等行为,通过典型事故案例讲解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告诫外来务工人员应该从身边小事做起,绝不能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时时处处都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同时,号召外来务工人员自觉抵制乘坐无安全保障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不乘坐超载客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呼吁相关部门共同关注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问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尽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进一步规范和贯彻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和税收机制,给需要救治、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争取更多获得救助的途径和前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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