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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两男子多次盗窃电缆当废品卖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01-10 09:12: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昊)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伍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张全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张伍、张全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08年4月9日夜里,被告人张伍、张全伙同王雨(已判刑)等人窜至本县荆芡乡新上村怀唐路西边,将两根没有使用的通信电缆盗走,一段200对,长170米,一段300对,长170米,总价值人民币7933元。电缆卖到李启、邹海(均已判刑)开的废品收购店。

    2008年4月2日夜里,被告人张伍、张全伙同王兆雨等人窜至本县荆芡乡沈郢村振兴加油站,将正在使用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20千瓦变压器破坏后盗走铜芯。铜芯卖到李启、邹海开的废品收购店。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伍伙同王兆雨等人窜至本县马头村五岔粮站院内,将正在使用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939元的100千伏安的变压器破坏后盗走铜芯。铜芯卖到李启、邹海开的废品收购店。

    2008年1月3日夜里,被告人张全伙同杨连体(已判刑)等人窜至蚌埠市圈堤西路柳郢坝子上,将正在使用的型号为400对通信电缆盗走106米,价值人民币7493元。电缆卖到李启、邹梅开的废品收购店。

    2008年1月6日夜里,被告人张伍伙同王兆雨等人窜至蚌埠市安萍村,将正在使用的型号为400对通信电缆盗走63米,价值人民币8065元。电缆卖到李启、邹海开的收购店。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伍伙同他人实施盗窃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万39137元;被告人张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26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伍、张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张伍、张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回部分赃物,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全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伍、张全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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