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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坝上锄草起争执 64岁老汉打死82岁亲家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10 13:48: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汉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二、被告人王汉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9560元,丧葬费人民币14546元,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3610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汉元(64岁)与被害人王某某(82岁)是儿女亲家。2011年7月29日早晨8时左右,王汉元到王某某家门前的田坝上锄草,王某某不同意,二人就因田坝上的草、树归属权发生纠纷,双方推搡起来,之后王汉元找来一根长方形木棍,朝王某某头部右侧砸过去,致使王某某当场昏迷倒地,之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形物体击打右颞耳部,造成右颞耳部硬脑膜下大量血肿,右颞顶部脑挫伤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日,被告人王汉元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另查明,王汉元曾于2008年6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汉元亲属在案发后给付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36000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汉元无视国家法律,因邻里纠纷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对方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汉元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儿女亲家,本案由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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