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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代领残疾补助 私扣存折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01-11 11:00: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曹蕾)   家住北京丰台区的陈先生是一位残疾人,因行动不便故委托邻居吉女士代领残疾人特困补助,不料吉女士领到了补助金却没有交给陈先生。陈先生将吉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吉女士返还代领的残疾人特困补助3900元以及领取补助的银行存折。近日,丰台区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先生诉称:原告因系残疾人行动不便,遂委托老邻居吉女士办理一些日常事务。2007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申请残疾人特困补助。被告自2007年11月起至今代原告领取了每月100元的补助金,却没有交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领的残疾人特困补助3900元以及领取补助的银行存折。

    被告吉女士答辩称:被告确实为原告代办申请残疾人特困补助,后双方经协商同意被告从以原告补助中支取3000余元用于抵扣被告为原告办事垫付的费用,故被告的支取行为不是不当得利,不应向原告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被告到街道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特困补助,原告自同年11月其每月可领取补助金额为100元,该款均由民政部门按月存入原告名下的账户中,被告代领该存折后未交给原告,截至2011年1月6日,被告先后5次支取了该账户中的款项共计3410元而未向原告交付。

    法院认为,被告受原告委托办理残疾人特困补助事宜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被告未及时将领取补助的银行存折交付原告,并擅自支取原告名下的特困补助而未交给原告,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被告辩称其系按照与原告达成的协议支取款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本院向银行查询结果,被告支取原告名下补助的金额共计341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荣启返还三千四百一十元以及存折;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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