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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手伸向老乡和家人 男子四次行窃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1-12 15:3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曾因盗窃罪被判重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先后四次把贼手伸向老乡和家人。1月10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查明: 201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福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遂用脚踢开后门进入家中,将其弟媳装有衣物和1对金耳环的绿色行李箱盗走。后将金耳环变卖,获得赃款600余元用于挥霍。 201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福来到离他家不远的被害人方文某家,攀爬围墙上到二楼阳台,踢开房门进入方家中,在二楼卧室及一楼房间盗得玉瓶1个、紫砂壶1个、七星古泉宝剑1把、铜手炉2个、铜水烟壶2个、古铜镜3面、银元50枚、铜钱若干串、毛泽东像章近百枚、玉弥勒佛1个及其他玉制品、银制物品若干件、旧版人民币若干张。后被告人陆续将银元、铜钱、七星古泉宝剑、铜手炉、古铜镜、铜水烟壶、旧版人民币等物品出售给他人,获得赃款15480元用于挥霍。 201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将被害人张伟停放在离其住处不远的路边一辆摩托车(价值2640元)盗走。 2010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驾驶窃取的摩托车再次来到被害人方文某家,爬围墙进入院子,在试图撬门时,触响报警器,被告人爬围墙逃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四次,其中一次未遂,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因有犯罪前科,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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