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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事生非不悔改 暴戾男子“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2-01-13 16:21: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国磊)   河南省固始县一青年曾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然而,就在其第二次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后刚满18天时,该青年即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并致人轻伤。最终,该青年在不得不赔偿被害人巨额损失的同时,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1月13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月8日22时许,在固始县城国宾KTV娱乐会所门口,被告人高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致刘某右耳膜穿孔。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刘某右耳损伤属轻伤。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刘某60000元。刘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另查明,高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5月8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已对被害人进行民民事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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