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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偷狗车被截 男子持刀棍施报复截车人
发布时间:2012-01-16 15:5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昊)   五年前,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去偷狗时,摩托车和偷来的狗被人追撵截去。被告人李某一行十多人携带刀棍寻找截车的人,欲实施报复。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因同案人张山等人骑摩托车到怀远县双桥集镇古阳村附近偷狗时,摩托车和偷来的狗被人追撵截去,200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伙同张山、胡水(均已判刑)等十多人骑摩托车并携带刀、棍,窜至双桥集镇古阳村附近寻找截车的人,欲施以报复。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一伙发现村民张翠家饭店门口停放的两辆摩托车象是截车人骑的摩托车,该一伙人遂将两辆摩托车砸毁。张翠的儿子赵国上前阻拦,该一伙人将赵国左臂打伤;张翠上前拽住胡水,胡水用刀将其左手砍伤。期间,被告人李某参与砸摩托车、打人。怀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国的左尺骨骨折属于轻伤;张翠左手腕和手指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摩托车毁损价值114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翠、赵国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同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辩解其没有参与砸车、打人。经查,被告人李某参与砸车、打人的事实,有同案犯供述在卷,所供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李某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有投案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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