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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盗移动基站电瓶 宜春两男子领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2-01-17 11:10: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涛 巫绍文)
2012年1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平、陈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袁某平、陈某军经共同商议,携带撬棍、扳手等作案工具,驾驶被告人袁某平的银白色长安汽车来到江西省宜春市移动公司设在袁州区一乡镇处的移动基站,撬开基站的防盗门,入室后用扳手将护卫电瓶的铁架螺丝拧开,盗走基站电瓶48只。尔后,销赃得款8000余元,二人平分。 2011年5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袁某平、陈某军又驾驶袁某平的汽车来到宜春移动公司设在袁州区另一乡镇处的移动基站,采取同样手段从该基站偷走电瓶48只。随后,两人再次到该乡镇旁的移动基站,撬开防盗门后,拆下12只电瓶,即发现不远处有人,遂扔下电瓶逃离现场。当晚,二人被追踪的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在袁山公园附近抓获。案发后,已追缴48只电瓶归还移动公司。 被告人袁某平、陈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平、陈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建兵、陈家平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己追缴,可适当减少刑罚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该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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