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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大排档“找茬” 两男子结伙伤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1-17 14:15: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保昌 李倩)
朋友间小聚畅饮几杯本是美事,但是几杯黄汤下肚导致酒后失态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涉及到违法甚至是犯罪,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身为朋友,面对醉酒友人闹事却不加劝阻,反而帮忙行凶的人同样难逃法网。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月16日凌晨零时许,醉酒后的黄某窜到杨某在贵港市覃塘区某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一家大排档,在没有经过杨某的同意下,拿走杨某大排档的两把菜刀,杨某当场说了其几句。心中不忿的黄某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随后伙同张某、黄某某窜回杨某大排档内,对杨某进行辱骂甚至是推打,张某及黄某某(在逃)等人亦上前帮推打杨某。在一片混乱的过程中张某抄起手边的茶壶砸中了杨某的头部致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张某均起积极和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而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属于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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