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晋 路芳)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逃亡十五年后回家自首的被告人裴某彬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裴某彬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996年7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裴某彬通过事前踩点,在原江津市店子乡乡政府院坝内,趁着天黑无人,采用碰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东风大货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一路追查,在原重庆市杨家坪第一工人疗养院内将被告人和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赃车价值人民币56100元)一起查获。后被告人裴某彬在被收容审查期间从收容所脱逃。自踏上逃亡之路起,被告人裴某彬就过上了担惊受怕、东躲西藏、隐姓埋名的生活,十五年中,只有靠四处打零工勉强生活,日子过得可谓苦不堪言。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裴某彬在家人的劝说下,终于鼓足勇气选择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结束自己十五年来的逃亡生涯。裴某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裴某彬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裴某彬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津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