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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和谐执行”之认识误区
作者:张海峰   发布时间:2012-01-17 15:52:54


    当前几乎90%的执行案件聚集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四分之一。就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受理的案件总数为1437、1592、2276件,受理的执行案件分别为389件、392件、528件,受理的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和谐执行应从基层法院谈起。但是由于基层法院受到体制、法律、自身、环境等诸多方面的牵制和规制,如执行力量薄弱、执行环境不佳,传统执行措施疲软等,造成了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的现象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执行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在不违反法律原则、规则、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尝试适应社会新要求的执行方式,和谐执行的方式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但是对和谐执行,应做全面了解,而非狭义、单独理解,笔者就当前关于和谐执行认识的误区加以归纳,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读,对和谐执行方式进行分类叙述。

    一、和谐执行上有关认识的误区

    (一)有关理念认识上的误区

    认识误区表现在:和谐执行系一种具体的执行方式,而非贯彻始终的理念,和谐执行方式与其他执行方式并存,两者系相互平行的关系。如和谐执行方式表现在执行和解,其他执行方式则与和谐执行不相交叉。笔者认为和谐执行系一种理念,存在于各个阶段,并贯穿始终,体现为细节指导,交叉运用,和谐执行的内涵为采取申请人满意,被申请人同意且配合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终结执行程序。

    (二)和谐执行与强制执行关系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表现在:和谐执行与强制执行相互对立,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就不可能达到和谐执行的效果,而和谐执行系追求的是双方满意。笔者认为和谐执行追求的并非双方满意,而是一种和谐效果,和谐执行与传统意义上的强制执行系相辅相成之关系,两者相互起作用,分阶段起作用。如在先前财产调查阶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在履行阶段,可以运用情与法双重作用促使被申请人自动履行;或者在采取一定强制执行方式下,对进一步和谐执行提供了保障;或者在执行威慑力下,使被申请人理解、了解法律,最终实现自动履行等。从上述角度来讲,每一起申请执行的案件都可以运用和谐执行的理念,辅助强制执行措施,充分考虑案情,彰显法律权威,实现执行到位。

    (三)和谐执行存在的阶段误区

    认识误区表现在:和谐执行只应存在执行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和谐执行方式不只存在于执行阶段,而是贯穿案件始终。和谐执行的理念及方式贯彻案件立、审、执各个阶段。在立案阶段对有可能执行不了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讲明原因、释明法律,并对告知程序和内容加以记录,以便事后取得当事人谅解,达到和谐效果;在审判阶段,尽量考虑当场履行、及时履行的裁判方式,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在判决时也应对是否能够执行到位有所考虑,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

    (四)和谐执行程序上的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表现在:和谐执行方式只发生在实体内容中,在程序上不存在和谐执行的方式。笔者认为,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和谐执行的方式。如召开听证会、协调会,简化办理程序,实行“阳光执行”等都是和谐执行理念在程序的体现。

    二、和谐执行方式分类与运用

    根据上述和谐执行认识误区,笔者将和谐执行方式的分类及运用做如下归纳

    (一)实体上的和谐执行方式

    1、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做出处分,法院以此结案。执行和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当事人自愿,二是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三是当事人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在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时,标的共同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

    执行和解应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意思自治原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不得有胁迫行为,须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而非一方忍让。二是被执行人须有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对以下三种情形应坚决予以避免:第一种情形是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寻求缓解,逃避执行。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为争取转移资产时间而和解。第三种情形个别办案人员为非法利益不正当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轻被申请人负担。正确运用执行和解,还应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步骤,如首先要了解案情,探知被申请人是否为故意逃避执行,被申请人是否暂时无履行能力但有诚意偿还,其次,及时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对于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必要的警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释明,找准症结点,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执行救助。很多申请执行人自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如交通肇事,其本身生活又陷入困境,加上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偿还,使得申请执行人上访、缠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对人民法院的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执行救助制度的开展指明了方向。笔者结合自身所在法院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就执行救助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救助的条件为申请执行人因本身权益遭受侵害,经济中陷入困境,急需救助,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方式和金额为由法院进行调查和审查后,报政法委部门批准。救助来源为财产拨款,设立专项基金专户,对救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执行救助性质为国家救济,并非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立即执行,并填充救助资金。

    3、执行变通与疏导。一是“放水养鱼”的变通执行方式。“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即针对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虽然暂无执行能力,但是从长久的角度出发被申请人能够偿还。同时,还可以变通偿还方式,如以无形资产、债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偿还,努力实现双赢的效果。二是教育疏导。此种方法多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追索“三费”等案件中。在教育疏导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法律阐明、政策说明、案例指明、警示释明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需要执行人员站在申请人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主要围绕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拘留和罚款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反面后果上进行疏导警示。

    4、文明执行。一是要坚决克服冷硬横、简单粗暴等执行方式。注重人性化执法和执行方式的平和性,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二是注意执行方式方法。尽量不采用影响被执行人隐私生活的执行方式,不激化被申请人,尽力避婚丧嫁娶等特殊日期实施执行,尽可能不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场的情形下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看出和谐执行更多的强调的是一种理念,贯彻各个阶段和细节,和谐执行方式和强制执行措施相辅相成。

    (二)程序上的和谐执行方式

    1、阳光执行。所谓阳光执行即执行过程透明,执行程序公开,执行方式向当事人及时释明,确保执行公正,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了解、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对执行立案、送达、评估拍卖、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明确时限要求,并向当事人公开说明,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2、执行听证。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逃避执行的案件,对涉及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有执行异议的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执行异议、执行能力、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执行方式和时间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3、执行分权。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并根据流程管理和执行规律,将执行案件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对执行权的进行分解,分由不同的小组行使,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避免暗箱操作。具体划分为:综合协调组,负责对申请执行案件、移送执行案件审查、登记、分配。财产调查控制组,负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所有执行的案件进行常规性调查与控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并如实及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控制一览表,移交财产处置结案组。财产处置结案组,要求穷尽执行手段、穷尽执行措施、穷尽结案方式开展执行工作,征求申请人同意进行悬赏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决组,基层法院应由本院审判监督庭实施,负责因此裁决涉及当事人及案外人权利义务关系和对执行工作质量的监督,负责对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拟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召开执行听证会,并负责对申请复议案件的移送。同时负责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工作。

    3、执行信任。一是执行回避。笔者认为回避应扩大范围,即与自己有厉害关系、有亲朋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确保执行公正。二是执行选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回避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由部分申请人选择执行承办人的方式,遏制一些“说情风”。同时对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应当进行换人换庭的执行制度,执行局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对案件调整承办人员。三是执行监督。主要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法院自身对执行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监督,笔者认为内部监督还应包括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发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错误或者先前执行行为违法时,应及时上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自我纠正。外部监督主要是当事人、群众、社会各界对执行行为的监督。

    (三)贯穿案件始终的和谐执行方式  

    应不断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使得和谐执行的理念贯穿始终,并确保案件的有效执结率。在立案阶段,应进行执行风险告知,帮助当事人强化风险意识,使其对案件、案情、执行有着充分的了解,进而理解、支持、配合法院工作。对可能存在无法执行或执行难的案件,在进行告知的同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委托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诉前调解,笔者所在的法院存在诉前调解中心和社会法庭两个诉前调解机构,每年诉前调解民商事案件370起,诉前调解不仅可以缓解审判、执行压力,还可以快速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诉讼阶段,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采取各种方式加大诉中调解力度,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大案件办理力度,不断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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