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已婚男子陈先生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和22岁的未婚女孩芳芳谈起恋爱,芳芳获知实情后提出分手,并且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陈先生支付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给芳芳,因未得到5万元的补偿,芳芳将陈先生告上法院。2012年1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009年9月份,同在新干县某企业务工的陈先生和芳芳在工作关系中认识,并且相互产生好感,当时陈先生对芳芳隐瞒了已经结婚的事实和芳芳谈起了恋爱,并且二人在外租房子过上了同居生活。2011年9月份,芳芳通过他人获知陈先生已婚的事实遂向陈先生提出分手。分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陈先生同意支付芳芳“青春损失费”5万元。此后,芳芳多次向陈先生索要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陈先生以手头不宽裕拒绝支付。2011年12月份,芳芳遂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按照协议支付自己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主要内容是陈先生对给芳芳造成的感情伤害承诺给予的经济补偿,因非法同居关系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并且《分手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据此,法院驳回了芳芳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