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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五常”与法官修身
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12-01-30 17:02:34


    “仁、义、礼、智、信”系儒家“五常”。从其诞生之日起,“五常”就始终贯穿于中华伦理发展进程之中,不仅是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最核心因素,也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精神支柱和道德根基,切实发挥着难以估量的指引作用。在如今“五常”对于人民法官修身,塑造良习美德,亦有着非同寻常之现实意义,当借鉴也。

    法官当树“仁”。孔子把“仁”作为最高之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仁”不仅包含人与人的和睦相处,还蕴含着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为别人考虑的奉献精神,充分体现了关怀与爱。之于人民法官,“仁”不可或缺。面对广大群众,法官要以博大宽厚之胸怀来爱护群众,要用宽容奉献之心态去扶助群众,不断用“仁”心去公正断案、秉公执法,用“仁”爱去关心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到敬民、爱民、保民。要始终传承“仁”之精神,用“仁”搭建一座与民沟通的桥梁,从而筑牢队伍根基,促进和谐共建。

    法官当有“义”。“义”乃一种广受国人推崇之道德范畴。“义”代表着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追求与向往,这与人民法院的终极目标不谋而合。作为人民法官,“义”必不可少。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必须始终坚守内心之“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天职,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敢于抵制各种阻力,勇于抵抗各种压力,自觉抵御各种诱惑。通过对“义”的传承,在法官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公平正义之宗旨理念,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实现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之良性发展。

    法官当存“礼”。“礼”在我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礼”作为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时刻都在阐述着谦让和恭敬之良好风范。身为人民法官,需要不断掌握“礼”之新内涵,用谦让、恭敬之态度去接待当事人,始终端正好对待群众之心态,带着对群众之深厚感情去办案,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之关怀,让服务更加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法官要用“礼”之态度去从事法院工作,时刻牢记自己肩负之使命,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服务之温暖、感受司法之公平和正义,切实增进服务之效果。

    法官当长“智”。儒家视“智”为重要之道德标准。“智”,即智慧、聪明,有才能,有智谋。智与才对于人民法官而言至关重要。缺少智慧、才能,就不可能对问题进行正确研判、辨析和甄别,法院审判工作将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此之裁判注定软弱无力、底气不足。随着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法律也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法院干警必须时刻加强学习,不断传承、更新、拓展知识面,逐步增进司法技能,真正达到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之境界,全面提升法官之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

    法官当守“信”。“信”是儒家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儒家把“信”作为立国、治国之根本,意为诚实,讲信用,不虚伪。《论语.学而》:“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信”作为道德原则,充分昭示了诚实、守诺之重要涵义。法官应坚守“信”之理念,在内心建立对法律之深深信仰,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言行,诚实审案,循规执法,牢牢把握司法主动权,不断增强法院服务之执行力和公信力,真正取信于民,让群众相信法律、信任法官,从而推动法院队伍全面、科学发展,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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