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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多次入室盗窃并投宿他人空房获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12-01-31 11:28: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京京)   原为小区保安、现年23岁的贵州籍男子潘立,因自2011年5月起多次在曾工作的小区内实施入户盗窃,日前,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14日21时许,潘立进入本区炫特区11B109号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索尼牌VGN-CS25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索尼牌T900型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诺基亚N76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60元);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诺基亚牌N97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970元)、苹果IPHONE4黑色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100元)、苹果牌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000元)。2、2011年6月28日11时许,潘立进入本区炫特区1号楼306号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崔某联想牌E4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900元)及电脑包1个(价值人民币60元)、驾驶证1本。2011年7月7日潘立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以下犯罪事实:1、2010年10月16日20时许,潘立进入本区炫特区1A楼1202号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30000元、秦某人民币40000元。2、2011年5月22日22时许,潘立进入本区炫特区12号楼104号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韩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苹果IPHONE白色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100元面值电话充值卡4张。3、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潘立以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炫特区2号楼1205号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长虹牌液晶电视1台。4、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潘立进入本区炫特区9号楼104号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三星S600i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IPAD2代32G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

    据悉,潘立每次作案都带手套,采取从楼道楼梯处窗户钻窗爬出再通过厨房窗户翻窗入室。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晚上,先在小区内溜达,伺机寻找作案目标,选择窗户没关而且黑灯的房间,然后再进入小区楼道,翻窗出来,打开纱窗或者撕破纱窗,翻窗进入其中。潘立盗窃所得的部分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均已损失。

    另悉,潘立有一次本来是准备偷东西的,入室后发现这家房子里面设施较少,不像是有人常住,而且在鞋柜里找到了钥匙,就打算在这里住几天。这一住就是四天,这期间,他把所有偷来的东西都搬到此处。住了几天后,便把自己当主人了,找一收废品的男子说自己有电视要卖,便领到家中,将墙上的42寸的液晶电视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有一次作案后回到该室,发现房间里的东西都不见了,便知道房主回来了,后其离开了北京前往江苏省苏州市,2011年7月7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潘立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潘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潘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亦没有异议,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潘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潘立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立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潘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潘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被害人的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对于未挽回的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责令潘立予以退赔。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最终以潘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外,责令潘立退赔77100元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

    据悉,潘立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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