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在宾馆轮奸外地女青年潜逃九年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1-31 14:54: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一起看了不健康的文艺演出,便产生淫念轮奸女子,案发后潜逃9年落入法网。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2年9月10日晚,高某与冯某(已判刑)在县电影院看文艺演出时,听说县城一宾馆住有一个女青年长得漂亮,便产生前去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将此事告知一起玩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当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来到宾馆,由高某敲开房门后一起闯入房内,要女子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女子不同意,高某、冯某即对女子进行言语威胁,尔后又采取扇耳光、威胁用茶杯砸女子等方法使女子不敢反抗,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对柯某实施了轮奸。2011年10月28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广东将藏身于汽车修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伙同同案人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