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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群发犯罪频发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作者:辛祖国   发布时间:2012-01-31 15:25:00


    近年来,利用短信群发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影响。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类犯罪进行了调研,发现三方面因素成为催生此类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犯罪工具获取门槛低。此类犯罪多采用短信群发器(俗称“短信猫”)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分子将短信卡(SIM卡)插入短信群发器端口后即可向指定的或随机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手机用户在收到群发短信的同时,显示的信息来源则为虚拟的电信号码。此类工具技术成分较低,且从各通讯器材市场、购物网站等途径均可轻易购得。

    二是获利群体广泛。此类犯罪在利益分配上呈现“三方获利,一方受损”的格局,即短信群发业务经营者、短信内容提供者及电信运营商三方获利,而广大手机用户利益受损。非法经营群发短信业务的公司或个人,通过经营群发短信行为谋利;短信内容提供者可通过吸引轻信短信内容的受害人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利;电信运营商通过提供短信群发服务平台并收取费用而获利;而轻信短信内容的手机用户则会成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三是立法及监管缺位。从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犯罪定性来看,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短信群发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的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酌情掌握“情节严重”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目前的短信群发业务监督管理缺位,主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亟需跟进。

    针对上述犯罪诱因,法院建议从三方面入手,规范整顿短信群发行业,有效预防、打击犯罪。

    一是整顿短信群发工具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短信群发器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不当使用极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危害。有关部门应明确设定短信群发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资质,必要时可以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规范短信群发器的生产、销售,对短信群发器的购买使用也应当实施备案登记。同时,对违规从事短信群发器材生产、销售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规范电信运营商经营行为。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短信业务管理的角度出发,电信企业应加强对短信群发业务的审核,对群发短信内容、群发短信主体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审查,做好短信群发犯罪的事前预防工作,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是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做到事中强化监管、事后严格追责,形成有力的行业监管;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广告及时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应丰富技术手段,加大对通过短信群发实施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作者单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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