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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帮人当空乘为名诈骗28人近200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2-02-01 11:11: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京京)
以帮忙办理到新加坡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等当乘务员为由,骗取28名被害人近200万元的39岁北京籍男子李某卓,日前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某卓于2007年5月至2010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辽宁省沈阳市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秦某、张某等28人办理到新加坡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等当乘务员为由,骗取28名被害人共计200余万元。后被查获归案。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0年9月间,李某卓在北京市朝阳区、辽宁省沈阳市等地,以能帮助被害人到航空公司工作等为由,以收取培训费、押金、就业安置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即骗取陈某、秦某、张某等28人共计人民币1 959 500元。2011年3月29日,李某卓被抓获归案。 李某卓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均以真实的身份和材料办事,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出现问题时其积极与被害人协商退款,双方大部分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卓没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成立学校进行培训系合法的民事行为,涉案金额不准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卓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李某卓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诈骗数额有误而予以纠正。对于李某卓所提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卓没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成立学校进行培训系合法的民事行为,涉案金额不准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李某卓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所托之事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收取被害人巨额钱款,且拒不退还,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最终以李某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另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卓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九千五百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据悉,被告人李某卓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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