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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刷女友银行卡19万 分手后被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2-02-07 16:04: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栾林林)   张小姐因昔日男友易某通过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提取现金、转账、刷卡消费等方式花去自己19万元,分手后,张小姐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故诉至北京房山区法院,要求易某偿还自己19万元及利息。

    原告张小姐诉称,被告易某和自己是朋友关系,2008年到2009年间,易某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使用原告银行卡提取5万现金。后来又以买车为由,用原告的银行卡刷卡消费12万,随后还通过银行卡转账,从原告的银行卡里向自己的账户里转移2万元。以上欠款均通过使用原告张小姐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完成的。

    被告易某辩称,原告张小姐与其是恋爱关系,自己买车确实使用原告的银行卡刷卡12万元,但是这笔钱属于原告自愿赠与,不是借款。至于用原告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易某称是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办事花去了2万。关于通过银行卡提取现金5万元一事,易某说用于二人共同旅游消费了。

    原告张小姐承认和被告曾有过感情,但早已分手,拿出自己的银行卡明细查询记录,以及用手机录下的被告易某关于欠款的对话,录音内容里被告承认了欠19万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上共取走19万元,被告亦承认取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其中120 000元系原告赠与帮其买车的款项,但被告关于双方之间系赠与关系的主张,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赠与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部分款项用于二人消费及原告个人的消费,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亦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易某偿还原告张小姐19万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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