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两兄弟刑释后流窜多地疯狂抢夺均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2-08 14:50: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2012年2月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小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小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9月4日至同年9月8日期间,短短五天的时间,被告人黄小齐与黄小亮在福建和江西两地作案6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小齐和黄小亮共骑一辆摩托车从福建出发,朝江西方向一路开过来,并伺机进行抢夺,在途中,兄弟俩分别在福建省连城县、福建省清流县、福建省宁化县江西省石城县、江西省广昌县等地成功的实施了抢夺数起,抢得项链数条,抢夺物品总价值两万多元。 经公安侦查以及物价部门的鉴定,被告人黄小亮、黄小齐参与抢夺6次,抢夺财物价值23883.2元。并且被告人黄小齐曾因抢夺、抢劫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小亮曾因抢夺、抢劫罪于2006年11月30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齐、黄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至福建、江西等县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88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抢夺犯罪中二被告人虽分工不同,但积极参与,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黄小齐、黄小亮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小齐、黄小亮犯抢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小齐、黄小亮流窜福建、江西等县作案,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小齐、黄小亮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