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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骨灰盒丢失找来代替品 殡仪馆被判赔偿2万
发布时间:2012-02-10 10:50: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黎)   去殡仪馆祭拜,却发现母亲骨灰盒不见了。与殡仪馆交涉此事,馆方竟放置一个他人的骨灰盒,指鹿为马混淆视听。近日,一起因骨灰盒丢失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方获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5年7月7日,原告宋某某与殡仪馆签订了寄存协议,将存放有其母亲骨灰的骨灰盒寄存于殡仪馆,寄存时间为2005年7月7日到2006年7月7日。按照寄存程序,原告填写了载有死者信息的寄存卡片,插放入骨灰盒,并在骨灰盒上放置了死者的照片。被告殡仪馆交给原告收款收据及骨灰寄存证各一份,其中寄存凭证上存放规则写明“骨灰寄存须按期交费,限期内,中途取走概不退费,过期两个月不办理续存手续者,由殡仪馆平地深埋,不留标志,寄存证即之作废”。

    2010年7月4日,原告宋某某去殡仪馆祭拜,发现寄存间内没有母亲的骨灰盒。随后,宋某某与殡仪馆交涉此事,殡仪馆称很可能是丢了。后来殡仪馆在寄存间放置一个没有原告母亲寄存卡和照片的骨灰盒,称就是死者的骨灰盒。经宋某某及其他亲属辨认,此骨灰盒和原来的骨灰盒颜色、型号都不一致,且没有原来填写的寄存卡和死者照片。因此,宋某某认为此骨灰盒根本就不是其母亲的骨灰盒,双方遂酿成纠纷。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殡仪馆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骨灰寄存凭证上的存放规则系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的责任、排除原告方的主要权利,为无效条款,故被告某殡仪馆在寄存到期后,不得随意处置原告母亲的骨灰盒。装有原告母亲骨灰的骨灰盒,对原告方来说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现某殡仪馆因管理不善,造成原告母亲的骨灰永久性灭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按期续交保管费用,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上述因素,该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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