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 王莉)
广西藤县一男子为泄私愤,纠集他人成群结伙持械进行斗殴,致两名无辜者轻伤,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2月9日,藤县法院判决一起聚众斗殴案,为首者吴某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8年2月11日,因与藤县平福乡社平村某组开杂货店的韦某波有纠纷,被告人吴某盛在藤县太平某山庄请几十名吴姓族人吃饭,并在席中讲述其曾被韦某波等韦姓族人追打不能回家一事,要求吴姓兄弟要替自己出气,去找韦姓族人评理。饭后,被告人吴某盛伙同吴大强(已判刑)带领几十名吴姓人持铁水管、砍刀、白手套等械具分乘几辆小车和面包车去平福乡社平村欲殴打韦某波。途中,部分吴姓人持铁水管、刀等械具在留利界顶(地名)守候,另一部分吴姓人由吴某盛、吴大强带领去社平村找韦某波。因找不到韦某波,吴某盛、吴大强带来的这群人便将韦某波杂货店里的货物砸烂。村民韦某儒开摩托车搭韦某来看情况,被吴某盛、吴大强发现,并告知吴姓人韦某儒就是韦某波的兄弟,随后吴某盛、吴大强带吴姓人一起追砍韦某儒、韦某。因韦某儒、韦某跑进了韦某杰屋的二楼,并用木头等物堵住楼梯,吴某盛、吴大强及其带来的人上不了楼,随吴某盛、吴大强一起来的人就用霰弹枪将韦某儒打伤。后因韦姓的人这时也组织了几十人赶来,吴某盛等吴姓人就撤退。当撤到社平村路口时,吴姓的人又将刚开摩托车到该处的韦某生打伤,最后这群人来到留利界顶汇合准备与韦姓人斗殴。由于藤县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制止,并控制了部分人员,事态才得以平息。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儒头部的损伤为霰弹枪所致,构成了轻伤;被害人韦某生右前臂的损伤为钝器所致,构成了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盛为泄私愤,纠集他人成群结伙持械进行斗殴,致两人轻伤,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盛犯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盛请几十名吴姓人吃饭后,带领他们持铁水管、砍刀、白手套等械具去平福乡社平村欲殴打韦某波,后吴某盛带来的人将韦某波杂货店的货物砸烂,又致使韦某儒、韦某生受到轻伤,被告人吴某盛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是首要分子,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某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