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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庐山佛光短片引争议 退休职工诉电视台侵权
发布时间:2012-02-14 14:2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沈双武)   退休职工拍摄的庐山佛光录像视频作品被电视台用来制作参评新闻短片,并被评为江西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等多个奖项。2月13日上午,这起因庐山佛光录像视频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目前江西首例因录像视频作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纠纷。

    今年67岁的原告秦永言系庐山综合垦殖场退休职工,平时业余时间爱好摄影和摄像。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7日,原告在一场雪后次日和摄友一起到庐山花径公园周围拍摄雪景。在锦绣谷天桥悬崖处,原告用自己的松下NV-GS320摄像机从11时至12时30分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佛光摄录,DV带长度近28分钟。当天下午原告将自己剪辑的4分47秒电子录像视频文档交给庐山电视台编辑部负责人蔡某。事后,庐山、九江市、江西省电视台相继播出了12月17日庐山锦绣谷惊现佛光的消息,画面下署名为“蔡某、秦永言”。

    原告在诉状中称,时隔半年之后,2010年6月4日晚,原告在家观看庐山电视台节目时获悉庐山电视台选送的新闻作品分别获得省、市六项新闻大奖的新闻消息,却发现随后播放荣获“江西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第十七届江西新闻奖广播电视类”二等奖、“九江市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的录像视频《庐山出现神奇佛光》中,播音员解说是去年11月14日的事情,其中却有自己去年12月17日拍摄的佛光画面,且画面下方署有三人姓名中未有自己的姓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事后,原告通过多种渠道查实,庐山官方网站、庐山旅游报、江西广播电影电视局旗下网站都相继就《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视频获奖消息均作了公示和报道,其中包括被告送评的佛光影像资料,均未提及或著有原告姓名,而是署上了其他三人的姓名。而庐山电视台被评为省市大奖的《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视频全长1分59秒,除去片头片尾、主持人播音、其他影像、插播采访等,真正纯粹反映佛光的影像画面时间为63秒。庐山电视台记者胡某在2009年11月14日拍摄的视频画面为13秒,占佛光画面20.6%;原告在2009年12月17日拍摄的视频画面为50秒,占佛光画面79.4%。而且,庐山电视台胡某摄录的佛光无论是画面持续时间还是画面质量根本无法与原告摄录的佛光相比拟。原告针对以上侵权事实,分别打电话给庐山管理局宣传部及庐山电视台,简要说明了《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视频真相。

    在原告多次交涉后,庐山电视台通过当地组织和中介人找其要求不要诉诸司法途经,并愿采取一些相应的补救措施。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3000元和补发了三份获奖证书,但与原告的要求相距甚远。原告遂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庐山电视台立即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在原见诸报刋和网络等媒体上重新添加署上原告享有的《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著作权的姓名;将原申报《庐山出现神奇佛光》录像视频的落款时间“2009年11月16日”更正为2009年12月17日以后的时间;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劳动创作代价损失和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整。

    被告庐山电视台在法庭答辩时称,原告秦永言拍摄的庐山佛光视频已作为时事新闻于2009年12月18日在本台播出,后被九江电视台、江西卫视《新闻夜航》转播,播出中均有秦永言的署名,原告的署名权已得到相关保障。视频作品《庐山出现“佛光”奇景》系庐山电视台制作的时事新闻汇编作品,其署名权由庐山电视台享有,原告秦永言无权提出修改要求。视频作品《庐山出现“佛光”奇景》所参与评选均为公益性,被告庐山电视台自付参评费,获奖后除荣誉证书外无任何获利。获奖视频《庐山出现“佛光”奇景》属时事新闻作品,虽然在作品中引用了原告拍摄的部分内容,但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滥用权力,索要9万元的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涉案作品署名纠纷发生后,被告积极采取措施并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秦永言在一年半前已接受了被告庐山电视台的道歉及被告对原告的3000元奖励和补偿,并接受了获奖荣誉证书,原告的相关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在上午进行的庭审中,法庭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庐山电视台获奖的庐山佛光新闻短片、其本人拍摄的庐山佛光原片、2009江西广播电视奖获奖作品目录、第十七届江西新闻奖广播电视获奖作品目录等相关证据,被告庐山电视台向法庭提供了为原告补发的证书、给付原告3000元的收条及有关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法庭主持调解,将尽力争取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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