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峰 宋秀梅)
2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决一起专盗本田雅阁汽车的盗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伙同齐某、陈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门面房前,用万能钥匙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汽车车门打开,然后将车上电脑板更换后将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2000元的价格卖于深圳一个男子,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2006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齐某、陈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洗浴中心旁,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盗走,赃物未追回。2006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齐某、陈某串至焦作市博爱县,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汽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007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齐某、陈某又伙同张某(已判刑)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小区楼下,将一辆银灰色本田奥德赛汽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007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齐某、陈某、张某等人窜至焦作市博爱县,将一辆银灰色奥德赛汽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07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齐某、陈某、张某等人等人窜至河南省济源市某家属楼前,将一辆本田思迪汽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10757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望风、推车,而更换汽车电脑、使用解码器等技术性工作则是他人所为,被告人谢某只是起到了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被告人谢某可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该院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