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白利利)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一审均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华同李某豪、李某如到村委会“押宝”赌博时,因宝盒被带翻,被害人林某拿走李某如放在桌上的赌资500元不还。次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与李某豪等人在一起吃中饭时,李某豪等人提起被林某拿走赌资不还的事,并商议去拦截林某追回赌资。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伙同李某豪等人到铁路隧道口守候林某。17时许,被告人卢某出来在铁路隧道口碰到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等六人,当得知被告人一伙人要抓林某时,被告人卢某告知林某的行踪。之后,七人商定由被告人卢某去监视林某,被告人李某斌租面包车,然后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等六人乘面包车来到堤坝守候。19时许,林某等人出现时,被告人卢某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斌。当林某上岸后,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伙同李某豪等六人将林抓住殴打,蒙住眼镜,强行推上车,随后卢某赶到。李某豪逼林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送五万元来赎人。当晚深夜,林某的两名亲戚赶到,交给卢某一万元,卢某又将钱交给李某斌等人,李某豪等人才放林某离开。经法医鉴定,林某伤势为轻微伤乙级。2011年10月18日,三被告人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斌、卢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扣押人质强索钱财,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三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