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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一村委会主任挪用土地征用补助款10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0 13:33: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王某飞身为村委会主任,挪用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未交财务入账。2012年2月17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飞到建水县大洋林化工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支持建水县临安镇杨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用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未交财务入账。同年4月,王某飞将其中的5万元借给许立生个人使用,另5万元借给沈红钧个人使用。2010年8月,许立生将借款5万元偿还王某飞。2011年7月3日,沈红钧将借款5万元偿还王某飞。2011年7月3日,王某飞将这10万元人民币交给杨家庄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王孝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飞利用担任建水县临安镇杨家庄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飞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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