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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存在面积差 购房者诉开发商返还差价
发布时间:2012-02-21 11:3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弘)
黄女士与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售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89.76平方米房屋一套。然而,黄女士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实际面积为85.95平方米,与原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3.81平方米。为此,黄女士将该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昌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多收的购房款990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
原告黄女士称,199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内销售房买卖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每平方米2600元。原告1998年1月19日交齐购房款共计233376元。但该房屋的房产证于2011年10月发给原告,经北京房屋管理部门测量,实际面积为85.95平方米与原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3.81平方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给付房屋的差价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原告购房款990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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