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为还高利贷伪造房产证诈骗32万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2-22 15:59: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林海)   上诉人覃某辉为偿还高利贷,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以出售、抵押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2万元。一审判处被告人覃某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覃某辉隐瞒其房产已经抵押至郎溪县十字信用社的事实,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方浩,与方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方浩,并约定于2010年6月9日前交付房屋。2010年1月1日,被告人覃某辉又用伪造的三本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陈义宏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1月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人覃某辉将从被害人方浩、陈义宏处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为逃避责任,2010年3月,覃某辉更换了手机号码,出外逃匿。2011年9月24日,覃某辉在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郎溪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覃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覃某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覃某辉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