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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速裁:谨防有人利用你的好心办“坏事”
作者:傅一波   发布时间:2012-02-24 13:49:29


    民事速裁是近年来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成果,即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纲要”中提出要“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该程序应当前司法审判形势而生,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了给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普遍建立了速裁机制,有的设立了速裁法庭,专门处理案情简易的民商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通常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案件就进行速裁,并不拘泥于标的额大小,当事人不提出鉴定、反诉等事由,且不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的,都纳入速裁的选案范围,特别是当事人申请速裁决的,基本都按申请速裁解决。这就造成 “恶意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案件当事人一般恶意利用速裁机制,通过“自导自演”而迅速解决“问题”,达到对抗正常诉讼和规避执行目的,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仅容易激化当事人矛盾,且耗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近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曾遭遇了类似的案件。

    法庭上硝烟弥漫——那是自导自演的“双簧戏”

    被告温某:“你这人太没人性啦,说不租就不租,我花了20万元进的货马上就要到了,你别逼我,否则的话,我会让你尝到我的厉害!……”

    原告黄某:“你给我的租金太低了,才2000元,按相邻店面的至少也要4000元才行。你骗我上了你的当,我不会租给你了!打架都不怕……”

    法庭上硝烟弥漫,仿佛要上演全武行。

    法官:“请肃静,这是法庭!”“啪”(法槌敲响)

    ……

    庭审快结束时,法官问当事人:“你们愿意调解吗。”

    原、被告都冷静下来了,都表示愿意,租金一分不加,达成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矛盾都么尖锐!但假如你是法官,也许你会都么庆幸,能够和谐结案!

    善良的你也许会他们的事圆满解决而“窃喜”,其实你错了!这完全是一起自导自演的假案,因为该案的原告是另一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听到风声法院要查封拍卖他的店面了,为了保住店面而找人虚构长期的租赁协议,然后双双唱戏上法庭!为了假戏唱像,故意在法庭上“发飚”,以达到掩人耳目的之目的,这是烟雾弹。

    “个别当事人为一己私利,冠冕堂皇地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演一幕幕巧言辞令、欺诈取财的话剧,不仅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章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峻谈到。

    民商速裁的优中不足——容易被人利用“办坏事”

    “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让简易民商事案件在较短时间内结案,做到快立、快审、快结,节省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速裁程序有诉讼法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目前各地法院的操作中是参照简易程序规范的。”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迪驰说。

    章贡区人民法院法官吴芬还认为,“各地法院设立专门的简易案件速裁法庭除上述目的外,还有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目的。”

    民商速裁,确实优点很多,主要优点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应予以提倡和加强这块工作。

    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速裁机制并无单独的程序规范,速裁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且同意选择适用速裁程序,那么法官可以当天调解或开庭审理案件。因此,在实践中速裁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并行,没有明确的分工、分流,案件标的就存在有重合的可能性。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原被告双方会串通起来,恶意达成协议,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恶意虚假诉讼”,欺骗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以此对抗正常的诉讼、执行程序,来逃避对其他人义务的履行,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据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远帆说:“当事人恶意利用速裁程序进行诉讼,通常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在接受采访中,法官杨远帆、李明炯等人还对恶意利用速裁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举了些例子。

    杨远帆举例说:“有的当事人通过签订较长期限的虚假租赁合同并经过速裁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以妨碍法院对被不动产的执行。又如,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即,公司作为债务人,通过和关联公司虚构事实、编造两者间债务关系,由关联公司进行诉讼的办法,稀释本应被执行的债权。”

    “制造虚假民间借贷案件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制造虚假离婚案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少数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当前惯用的伎俩。”李明炯法官说。

    “有的公司让他人假装其员工,进行恶意诉讼,利用优先债权,要求执行款先行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以分流执行款。”经常审理商事案件的赖国海法官作了补充。

    审理离婚案件经验丰富的刘五井法官还给我们讲了个实例。据她介绍,2011年年初,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水南镇的返迁房一套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黄某的父母起诉黄某要求撤销对位于水南镇的返迁房的赠予合同,经速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位于水南镇的返迁房归黄某父母所有。黄某向市中级法院提交本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据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时有发生类似案件,当事人通过速裁调解改变财产权的归属,以对抗裁判和执行。虽然这些案件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但仍然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影响法院的形象。

    寻求科学对策——让速裁平稳驶向“高速路”

    “当事人通过恶意虚假诉讼逃避了本应承担的债务、稀释了债权甚至是分流了执行款项,那么实际上是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使国家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力量分散;同时还可能涉及到作伪证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国华对笔者如是说。

    “尽管自最高院二五纲要中提出要建立速裁程序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都开始探索速裁程序的运行,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全国立法层面的法律确定速裁程序的法律地位。”章贡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负责人黎志群对笔者谈到,他还认为,上级法院应该对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予以规范。如完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立法规定,对恶意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进行规范。

    在相应的规范出台之前,为了避免“好心”被人利用办“坏事”,法官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些什么才能“拿捏”准呢?

    为此,笔者咨询了章贡区人民法院多位资深法官。

    审判监督庭庭长陈起强说:“必须加强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审查当事人与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是否重合;审查案件争议标的是否与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存在重合的情形。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院要求调解,协议变更重大财产归属的案件。”

    立案庭庭长陈海东则认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声明:双方争议标的无其他诉讼争议,如双方达成的协议与其他正在审理的裁判相冲突,该协议无效。

    “要充分利用法院电子信息系统,建立上、下级法院联通的案件数据库,便于案件立案审查时进行数据检索,防止这类案件进入诉讼。”乡镇法庭负责人刘海俊则强调。

    执行局综合科科长罗依群感触颇深地对笔者说:“执行部门要采取措施反制规避执行的行为,在处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时,凡是不符合停止执行的法定要件的,应当依法继续执行,不给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留下空间。

    “人民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与立案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注意从源头上防范恶意虚假诉讼案件流入法院,造成审判、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民一庭副庭长黄燕比较宏观地说到。

    法德并治——法律和道德是有力“推进器”

    恶意利用速裁程序,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其性质上来讲就是虚假诉讼。

    近年来 “虚假诉讼”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是出于利益的驱使,但刑罚手段的缺位,则是“虚假诉讼”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有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甚至适用《刑法》,来惩治虚假诉讼,树立司法权威,运用司法权威来排除诉讼障碍、维护诉讼秩序。

    古往今来,刑罚不仅是“惩夫已犯者”,更重要的是“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就“虚假诉讼”而言,汉代就有“证财物故以不实,赃五百以上”的法律条款;《唐律疏议》“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因此,要严惩当事人利用法院速裁机制的恶意行为。

    章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国华建议,对因被执行人恶意利用速裁程序行使救济权利,致使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依法执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让被执行人因滥用权利而获利。他还认为,人民法院还应在查清事实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对恶意虚假诉讼的个人苛处一万以下罚金,对单位苛处一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拘留都是可以的。

    “‘虚假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司法公正之殇。当民事制裁不足以防范和遏制‘虚假诉讼’,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可以制定若干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刑事立法措施,填补立法空白,改变立法薄弱的现状。如,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能够依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民事伪证罪,专门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喻红峰强调说。

    采访后,笔者也产生一些感想。现代社会的准则规范应是一个完备的体系,法律和道德各自承担着不同功能,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制度层面堵截恶意诉讼,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只有加强道德建设,倡导诚信,增强人们的内心修养,自觉的把恶意诉讼行为当作是一种耻辱,才能铲除恶意诉讼的心理动机,从最大程度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出现和蔓延,促使整个社会健康有序、科学和谐地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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