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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飞石伤人 法官调解获赔
发布时间:2012-02-27 11:03:5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永明)   面部被飞来的石头击伤,向车主索赔未果诉至法院。2月2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路飞石伤人案,由引起飞石的汽车车主赔偿受害人16366元。

    原告刘军系江西省新干县桃溪乡来县城打工的农民。去年11月20日,被告周志勇驾驶货车在正在进行维修的公路上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公路上一块小石压飞,飞起的石块将正在施工的原告刘军的面部击伤。刘军经住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神经,住院治疗31天,花去治疗费5334元。双方经协商不成,原告刘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志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志勇驾驶货车在正在施工的公路上快速行驶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快速行驶的汽车压飞石头,将原告刘军砸伤致残,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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