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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一盗车团伙4个月疯狂盗窃17起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7 16:4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明环 覃宏高)   为获取不义之财,四名80后年轻人竟铤而走险,短短四个月内,多次结伙盗窃摩托车17辆,盗窃物品总价值45910元,终受法律严惩。2012年2月27日,广西藤县法院对这起团伙盗车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四年以上徒刑,同时被判处罚金若干。

    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黎某平在藤县藤州镇某村委附近网吧门口使用自制的盗车工具撬开电门锁将一辆价值3199元金威牌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秦某光将车销赃。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平又在藤县藤州镇某宾馆附近盗窃了一辆价值1391元豪江牌摩托车。至10月中旬,被告人黎某平先后独自作案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1140元。9月27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黎某平、秦某光、苏某杰、苏某锋先后在藤州镇各村屯、社区、学校、宾馆、网吧等附近流窜作案,疯狂盗窃各类品牌摩托车13辆,并通过多种途径转卖给他人销赃。6月至10月间,在短短四个月内,四被告人就疯狂盗窃作案17起,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17辆,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45910元人民币。

    在该团伙盗窃案中,被告人黎某平共参与盗窃摩托车17辆,价值人民币45910元;秦某光参与盗窃摩托车13辆,价值人民币3477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车2辆,价值人民币4304元;苏某锋参与盗窃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1111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车6辆,价值人民币7602元;苏某杰参与盗窃摩托车4辆,价值人民币14392元。被告人黎某平、秦某光等的违法所得共计4550元,被告人黎某平、秦某光、苏某杰的违法所得为800元。综上,该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平、苏某杰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7000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光、苏某锋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9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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