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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一小学老师猥亵学生情节轻微免于刑罚
发布时间:2012-02-28 10:00: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江西省万安县某小学教师在学生中午休息时间内,先后两次对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生进行亲吻。日前,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彭某守犯猥亵儿童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3月底,被告人彭某守利用担任万安县某小学教师身份的便利,在中午休息时间,先后二次将该校三年级女生连某某(2000年10月生),一次将该校二年级女生秦某(2001年11月生)叫到自己房间,关上房门,自己坐在床边,将被害人连某某或秦某面对面抱坐在自己的大腿上或放在床上,然后对着被害人的嘴进行亲吻。事后,被告人彭某守给了连某某10元钱,并交待二被害人不能将此事告诉别人。案发后,被害人连某某和秦某的监护人均以被告人彭某守的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彭某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守以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亲吻方法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彭某守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仅对被害人实施了亲吻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守可以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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