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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摩托抢夺金项链 暴力拒捕以抢劫论罪
发布时间:2012-02-28 10:23: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抢夺他人财物后,暴力反抗被害人夺回财物更是罪加一等,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近日,被告人陈某就因犯抢劫罪被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0年11月22日15日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其两轮摩托车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桂海酒店附近,打算在该处招揽客人乘车。当时,被告人陈某看见陈某某脖子上戴有金项链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从其身边经过,遂产生抢夺其金项链的念头。为此,被告人陈某随即驾驶他的摩托车随后跟上,趁陈某某不备将金项链抢走。后被告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陈某某追上,陈某某上前要抓住被告人时,被告人为了逃脱与陈某某对打,并持一石头威胁陈某某不要靠近。杨某某经过该处见状,便协助陈某某将被告人陈某制服并取回被抢的项链。公安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杨某某和陈某某将陈某移交公安民警处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88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抢劫行为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被害人拦住,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符合转化型抢劫罪主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初犯,且赃物也被失主缴获,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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