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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县一六旬男子诱奸14名幼女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2-02-29 15:10: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正芳 陈伟红)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63岁的兴业县农民刘某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其在兴业县某小学附近经营一小卖部的便利,采取给零食、零用钱的手段,引诱在该小学读书的14名女学生到其小卖部的卧室,以单独或两人、多人同时的方式,对14名被害人多次猥亵、奸淫。 2011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且属奸淫幼女多人;刘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成立。刘某长期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某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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